來信:
為響應國家環(huán)保減排號召,在造粒復合車間增設了擠出廢氣收集治理裝置。處理工藝為RTO(蓄熱氧化),根據(jù)RTO安全設計規(guī)范,VOCs進氣濃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對高濃度廢氣進行稀釋,導致進口氧濃度和出口氧濃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樹脂工業(yè)污染物排放標準》,3%基準氧進行折算,出口濃度的折算倍數(shù)非常高,約20倍,無法實現(xiàn)達標排放。我們認為3%的基準氧要求在RTO這種工藝不適用,請問是否可以依據(jù)《GB37822-2019揮發(fā)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10.3.3條款,RTO設備出口按照實測濃度進行達標判定。
回復:
對有機廢氣進行燃燒(焚燒、氧化)處理,排放濃度是否進行基準含氧量折算,需區(qū)分情況進行判斷。為保證燃燒充分需補充空氣(氧氣)的,應以實測濃度折算為基準含氧量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jù);若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額外補充空氣(氧氣),且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高于進口廢氣含氧量,則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jù)。 特此函復。 感謝您對環(huán)保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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