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huán)保廳日前對一起非法傾倒電鍍污泥尾渣的環(huán)境污染案做出處罰,對涉案的溫州市中金嶺南環(huán)??萍加邢薰?簡稱“溫州中金嶺南”)作出吊銷其危廢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是浙江省環(huán)保廳首次對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處置危險廢物的危廢經營單位做出的最重處罰。涉案的11人也均被判刑。
這家被重罰的溫州中金嶺南,是上市公司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嶺南”)的關聯公司,雖然占股比例不多,但冠上了“中金嶺南”的名字。在被處罰之后,溫州中金嶺南把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溫州市中金環(huán)保有限公司。
“幽靈船”牽出的特大污染案
時間回溯到2014年5月,溫州龍灣警方和環(huán)保部門發(fā)現一條線索:溫州龍灣區(qū)海濱街道甌江邊的一個廢棄碼頭上,經常有工程車將一些廢棄物往船上運送。一到夜晚,裝有大量廢棄物的船只就消失在甌江中,又空船返航,行蹤詭異。

于是警方和環(huán)保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牽出了一起特大污染環(huán)境案。
溫州中金嶺南主要從事從電鍍、鋼管等企業(yè)收集含有重金屬的電鍍酸洗污泥(屬危險廢物)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產生化學污泥的企業(yè)收取平均800元-1000元/噸的廢物處置費。2013年12月,溫州中金嶺南公司因技術改造,處于停產狀態(tài),但卻沒有停止從相關企業(yè)收集化學污泥,導致公司倉庫儲存不下。2014年4月,為消化庫存進行牟利,時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江楠以每噸60元的價格將船運、傾倒化學污泥的業(yè)務承包給溫從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張華華及運輸車隊司機將未經處置的污泥運至碼頭裝船。而溫某又將承包的業(yè)務轉包給陸某(另案處理),并雇人負責碼頭卸貨、裝船等工作。經查實,2014年4月——5月,溫州中金嶺南公司將約1800噸化學污泥傾倒入甌江。
為逃避監(jiān)管,2014年5月,江楠通過他人介紹,與福建某企業(yè)簽訂合同,將公司倉庫里部分危險廢物轉給這家福建企業(yè)處理。同年6月,福建省這家企業(yè)因設備維修,不再具有消納危險廢物的能力,中斷進貨,導致溫州中金嶺南公司倉庫再次“爆倉”。江楠故技重施,2014年6月底——7月15日期間,溫州中金嶺南公司向甌江傾倒化學污泥約2400噸。

2014年7月15日,當地警方聯合環(huán)保部門在藍田碼頭當場查獲一輛載有固體危險廢物的大貨車,并在碼頭附近的船上查獲大量被塑料袋包裝的固體危險廢物。隨后,執(zhí)法人員查封溫州中金嶺南公司的倉庫和車間,并陸續(xù)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
根據溫州中級法院的認定,溫州中金嶺南倉庫和查獲的運輸車輛上的化學污泥中,重金屬總鉻、銅、鎳的含量均超出排放標準數千倍乃至數萬倍,傾倒水域附近采集的樣本中總鉻、銅、鎳的含量亦超出數十倍。
環(huán)保專家表示,這些重金屬在自然界中極難分解,部分會進入魚類等體內,逐級累積,最終危害到人體健康。
上市公司參股PE曾潛伏
《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發(fā)現,這家造成特大環(huán)境污染案的企業(yè),曾經還是資本市場上的香餑餑,上市公司從控股到參股,知名PE進入控股,之后再退出。
工商信息顯示,溫州中金嶺南的三股東是持股3.87%的深圳市中金嶺南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金科技”),后者是上市公司中金嶺南全資子公司。2011年2月16日,溫州中金嶺南發(fā)生一次股權變更,中金科技出資313萬,成為溫州中金嶺南持股51%的大股東,在這之前,溫州中金嶺南還只是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金嶺南2011年半年報披露,溫州中金嶺南被上市公司列入長期股權投資。企業(yè)也就此名稱變更冠上了“中金嶺南”的名字。
2012年2月15日,溫州中金嶺南再次發(fā)生股權變更,中金科技持股比例降為5.06%,控股57.94%的大股東變成了上海六禾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六禾投資”)。2012年12月19日的股權變更,六禾投資的持股增長到67.81%。2013年1月25日的股權變更,持股增長到73.17%。
公開信息顯示,六禾投資成立于2004年8月,是國內第一批陽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業(yè)務涵蓋證券投資、量化投資、固定收益投資、PIPE(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和VC(創(chuàng)業(yè)投資)等領域。投資的明星項目包括有2009年7月8日華策影視A輪5104.82萬元。
到2017年4月6日的股權變更,已經不見六禾投資的身影,中金科技依然保持著3.87%的參股比例。而此時溫州中金嶺南的特大污染環(huán)境案已經爆發(fā)并且做出判決,根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溫州中金嶺南罰金200萬元;判決江楠等11人不同刑期;責令溫州中金嶺南和江楠退賠違法所得168.24萬元,退賠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華夏時報 作者:徐超
特此聲明:
1. 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他來源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
2. 請文章來源方確保投稿文章內容及其附屬圖片無版權爭議問題,如發(fā)生涉及內容、版權等問題,文章來源方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3.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fā)表之日內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