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
美國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土壤修復治理的資金主要由污染的責任方承擔;在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況下,修復資金由“超級基金”來承擔。另外,由于污染場地及設施所有者需要負擔土壤修復的連帶責任,這就造成人們回避可能帶有污染問題的土地開發(fā)的情況。為了應對這種現象,美國提出了“棕地開發(fā)”的土壤污染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國家將受到污染而沒能得到有效開發(fā)的土地出售給企業(yè),并提供各種補貼和政策優(yōu)惠,鼓勵企業(yè)進行土壤修復和土地開發(fā)。這種方法增加了企業(yè)參與土壤污染修復的積極性。
美國超級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渠道:一般財政撥款;針對石油和化學產品征收的專門稅;針對年收入在200 萬美元以上的企業(yè)征收的環(huán)境稅;向違反《超級基金法》的相關環(huán)境責任公司及個人征收的罰款和懲罰性賠償金;從污染責任方收回的場地修復成本以及基金的利息收益。但是1995 年12 月31 日以后,美國對石油和化學產品征收的專門稅和對年收入在200 萬美元以上公司所征收的環(huán)境稅一直沒有得到再授權,因此一般財政撥款成為支撐基金的主要來源。另外,美國也提供政府贈款和貸款、稅收優(yōu)惠以及環(huán)境保險等其他資金來源對基金進行補充。
2、英國
英國在《環(huán)境保護法案》中針對土壤污染修復的責任認定和資金機制做出如下規(guī)定:地方授權機構負責調查和識別污染場地,并根據一定的程序確定污染場地,污染場地調查和識別的費用由納稅人承擔;污染場地修復費用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由污染者承擔,在污染者無法找到的情況下,修復費用由納稅人負擔。除政府用稅收承擔污染場地修復的成本外,地方授權機構和英國環(huán)境署也可以獲得其它資助來調查和修復污染。如在英格蘭,英格蘭地方授權機構可以通過提交標書的形式向環(huán)境、食品及農村事務部(DEFRA)的“污染場地資助計劃”申請經費用于污染場地的調查和修復;在威爾士,威爾士議會政府(WAG)管理一項獨立的基金程序用于調查和修復威爾士的污染場地,地方授權機構和威爾士環(huán)境署可以向其申請資金。另外,DEFRA 為英國環(huán)境署提供資金支持每年一次的特殊污染場地修復計劃。
3、日本
日本在土壤污染管理方面分為農用地和城市工業(yè)場地土壤污染兩種情況。農業(yè)用地的污染修復由政府組織實施,費用由污染者承擔。對于城市用地污染,采取“以污染者負擔”原則,規(guī)定土地的所有者以及污染者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污染是由土地所有者之外的其他人造成的,土地所有者在實施污染治理等措施后,有權要求污染者承擔費用。若無污染造成者或無法確定污染造成者,土地所有者等則被要求修復污染土壤,但地方政府會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的規(guī)定為其申請土壤污染對策修復基金。另外,如果土壤污染治理等措施需要資金數額較大時,政府組織還會對土地所有者或實體施行稅制優(yōu)惠政策。
2002 年,日本環(huán)境省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建立了土壤污染對策修復基金,指定公益財團法人日本環(huán)境協(xié)會為指定支援法人。指定支援法人于2003 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基金業(yè)務方法,通過政府補貼和民間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由日本環(huán)境協(xié)會管理基金的運營收入及支取,執(zhí)行扶持款項撥付。民間出資(捐贈)采取以下四個方式:通過購買污染土壤運出管理聯單出資;通過實施土壤環(huán)境修復工程出資;通過由認定調查機構實施調查出資;贊成基金事業(yè)宗旨的捐贈。該基金的資助對象需滿足三個條件:依據法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要劃定為“需要修復的區(qū)域”且被要求采取污染治理等措施;污染行為者不明或不存在;符合費用負擔能力方面的標準。
來源:土壤地下水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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