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濫伐林木、污染土壤、非法占用農田……6月13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環(huán)境資源審判新聞發(fā)布會并發(fā)布典型案例。記者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自2017年以來,青島市兩級法院共審結環(huán)境資源案件638件,同比增長39.6%。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國家進一步加強環(huán)境保護工作,同時公眾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訴訟渠道不斷暢通。 638件案件中,生態(tài)環(huán)境案件102件,資源類案件536件。新聞發(fā)布會上,青島中院環(huán)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尤志春介紹,在102件生態(tài)環(huán)境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最多,達到49件。在536件資源類案件中,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140件,其次農業(yè)、林業(yè)、漁業(yè)承包的合同糾紛、土地租賃合同糾紛等占比數量也比較集中。
案例一 污染土壤被判修復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間,高某經營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環(huán)保審批手續(xù)的無名除銹酸洗廠,雇傭了俞某及多名工人從事金屬酸洗除銹作業(yè)。俞某負責安排工人勾兌鹽酸、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鹽酸污水未經環(huán)保處理直接排放至車間北墻外的兩個污水池內,再由污水池排水溝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滲處理,酸水已溢流或滲漏至地下土壤。
經檢測,車間內排污口、車間外排污口的鹽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險廢物。檢察院認為高某、俞某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托鑒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為16.52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檢察院具有公益訴訟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高某、俞某排放未處理的鹽酸污水導致嚴重污染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判決:高某、俞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修復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復,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16.52萬元。
案例二 擅改土地用途挖沙賣錢
2011年8月,王某承包某村土地搞樹木種植。期間,王某發(fā)現自己承包農用地的個別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產生挖沙賣錢的念頭。 2015年3月,王某在未經土地管理機關審批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機等機械設備,對其承包土地的表層土進行剝離,并在他人已經挖過沙的地方進行了深挖,在其轉包的土地上實施非法采沙行為,導致土地種植條件被破壞。
經國土資源局勘測,王某破壞土地面積為14.6畝,全部為一般農田。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改變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判決:王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三 禁漁期出海捕魚
姜某等5人分別系兩漁船的船長、代理、大副。 2017年5月初在禁漁期期間,兩漁船出海捕撈水產品,同年6月16日,海警偵查人員在漁區(qū)將兩漁船查獲,并當場查獲方氏云鳚(俗稱皮條魚)約9.8萬公斤,價值22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判決:姜某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判處有期徒刑1年不等。
案例四 法院支持環(huán)保部門處罰決定
2016年10月,某環(huán)境保護局執(zhí)法人員在某科技公司檢查時,發(fā)現現場有從事工業(yè)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治理實驗的行為。經對某科技公司經理張某調查詢問,張某承認某科技公司已經轉型并自2015年6月起正式從事工業(yè)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治理實驗活動,并承認上述實驗活動未辦理環(huán)保部門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某環(huán)境保護局對某科技公司罰款人民幣12萬元,并責令停產停業(yè)。
某科技公司向某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某人民政府維持了某環(huán)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某環(huán)境保護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環(huán)境保護局調查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五 非法采沙3萬立方米
2015年5月,李某(已判刑)因在某村“養(yǎng)殖基地”院內非法采沙被公安機關查獲。同年9月,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在巡查時發(fā)現該院內仍有人非法采沙,經查,非法采沙者系劉某,其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5年5月中旬,租用鏟車、抽沙船等機械設備,在李某原非法采沙區(qū)域西側、南側的土地上非法采沙。
經國土資源局勘測,劉某非法采沙35945.55立方米,價值人民幣20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
判決:劉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六 門前挖溝排臭水影響鄰居
張某明與張某福系同村東西戶鄰居。張某福居西,以蒸煮下貨為業(yè)。兩家中間由紅磚墻隔開,上部留有排氣孔多處。張某福從家門前開挖一排水溝,向東排水,污水流經張某明家及向東多家鄰居門前。張某明起訴稱張某福清洗、蒸煮下貨的排水、排氣臭氣熏天,蚊蠅泛濫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要求張某福將兩家中間墻的排氣孔堵死,并將門前排污溝改變流向為東向西,使其不經過張某明家門前。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福清洗、蒸煮下貨的排水、排氣影響了張某明家的正常生活,張某福應當將兩家中間墻上的排氣孔堵死,所需磚石、水泥等必要建筑材料由張某福自備;因西面地勢高,且無排水溝,無法改變排水溝流向,張某福應將排污水在自家院內或院外適當位置挖坑存放,將其無害化處理后再予排放。張某明不服判,提出上訴,后又在二審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
案例七 走私進口廢塑料被判刑
2014年底,王某凍與王某友(已判決)共謀,由王某凍在韓國提供廢塑料并負責聯系廢塑料進口通關事宜,王某友負責繳納廢塑料進口稅款及通關費用,并將進口后的廢塑料在國內銷售。后王某凍通過互聯網聯系了某貨代公司的閻某 (已判決),約定由閻某使用他人的固體廢物許可證為其代理通關進口廢塑料。2014年12月26日,閻某根據王某凍提供的提單信息按照海關限價制作虛假合同、發(fā)票、箱單等報關單據,盜用某再生資源公司的固體廢物許可證,向海關申報進口53噸廢塑料。通關放行后,王某友將廢塑料在國內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凍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jiān)管,伙同同案犯閻某、王某友,盜用他人許可證走私進口廢塑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走私廢物罪,依法應予懲處。
判決:王某凍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案例八 濫伐林木觸犯刑法
在未經村集體研究同意的情況下,2015年4月史某擅自將屬于村集體的位于青榮城際鐵路北側2.94畝楊樹及鐵路南側楊樹賣給高某,將賣樹款占為己有。因現場被破壞,鐵路北側被伐楊樹材積無法鑒定;鐵路南側被伐楊樹經鑒定,伐留樁605個,材積50.215立方米。 2015年4月,高某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guī)定的數量,將位于青榮城際鐵路南側的該部分楊樹予以濫伐。經法院審理認為,史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集體所有的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盜伐林木罪;高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違反其申辦林木采伐許可證規(guī)定的數量采伐林木,數量巨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
判決:史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高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
來源:青島晚報 作者: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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