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固廢觀察 作者:張益
焚燒設施建設要求
垃圾焚燒廠的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相關標準的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公示、征詢意見、環(huán)境評價、聽證會等必要程序。
垃圾焚燒廠每條生產線的年運行時間應不小于8000小時,垃圾焚燒系統的設計服務期限應不低于25年。
垃圾池有效容積宜按5-7天的垃圾焚燒處理量來確定;垃圾池應設置垃圾滲濾液收集和導排設施;垃圾池內壁和池底的表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沖擊負荷、防滲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應作防水處理。
為確保垃圾能在焚燒爐內得到充分燃燒,二次燃燒室內的煙氣應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滯留不小于2秒時間,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有條件時宜控制在3%以內。
煙氣凈化系統必須設置袋式除塵器以去除焚燒煙氣中的粉塵;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酸性污染物應選用干法、半干法、濕法或其組合處理工藝對其進行去除;應優(yōu)先考慮通過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產生,并宜設置脫氮氧化物系統或預留該系統的安裝位置。
垃圾焚燒過程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來控制煙氣中二噁英的排放:一要嚴格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二要設置袋式除塵器等高效煙氣凈化裝置;三要盡量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qū)的滯留時間;四要設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劑噴入裝置。
日處理規(guī)模為300噸及以上焚燒爐的煙囪高度不得小于60米,日處理規(guī)模為1000噸及以上焚燒廠的煙囪高度原則上不宜小于80米,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筑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垃圾焚燒廠的建筑風格、整體色調應盡可能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調。廠房的建筑造型應簡潔大方,經濟實用。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修的要求。
焚燒設施監(jiān)管要求
應嚴禁在垃圾焚燒廠的卸料大廳內堆放垃圾和其他雜物。
應定期監(jiān)控垃圾池中的垃圾貯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導排垃圾池中的滲濾液。滲濾液應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具備條件時可選擇回噴進焚燒爐焚燒處理。
應實現焚燒爐運行狀況在線監(jiān)測,監(jiān)測項目至少應包括焚燒爐燃燒溫度、爐膛壓力、煙氣出口氧氣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等,應在顯著位置設立標牌,自動顯示焚燒爐運行工況的主要參數和煙氣主要污染物的在線監(jiān)測數據。
應在垃圾燃燒工況不穩(wěn)定、垃圾焚燒鍋爐爐膛溫度無法保持在850℃以上時,及時使用助燃器助燃。
應按規(guī)定要求,組織對垃圾焚燒廠二噁英排放濃度的定期檢測和不定期抽檢工作。
應定時對垃圾焚燒爐開展吹灰、清灰、除焦等作業(yè);應適時對余熱鍋爐進行連續(xù)排污與定時排污。
應按規(guī)定對垃圾焚燒產生的爐渣和飛灰,分別進行妥善處理或處置。應經常巡視、檢查爐渣收運設備和飛灰收集與貯存設備,并應做好出廠爐渣量、車輛信息的記錄、存檔工作。飛灰輸送管道和容器應保持密閉,防止飛灰吸潮堵管。
應每周檢測焚燒爐渣的熱灼減率,并作相應記錄。垃圾焚燒飛灰屬于危險廢物,應密閉收集、運輸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經穩(wěn)定化預處理后滿足《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的焚燒飛灰,可以進入垃圾衛(wèi)生填埋場處置。
應防止在煙氣脫酸系統運行時出現石灰堵管和噴嘴堵塞。應保持袋式除塵器運行時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橋、掛壁、粘袋;應在停止運行前及時去除濾袋表面的飛灰。應嚴格控制活性炭噴入系統運行時的活性炭品質及當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倉高溫。
應實現垃圾焚燒廠煙氣排放自動連續(xù)在線監(jiān)測,監(jiān)測項目至少應包括氯化氫、一氧化碳、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項目,并與當地環(huán)衛(wèi)和環(huán)保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的實時傳輸。
應定期檢查和養(yǎng)護煙囪和煙囪管,防止腐蝕和泄漏。
應對沼氣易聚集場所如料倉、污水及滲濾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內、生產控制室等處進行沼氣日常監(jiān)測,并做好記錄;空氣中沼氣濃度大于1.25%時應進行強制通風。
應采取切實有效的臭氣控制和削減措施,廠區(qū)應做到無明顯臭味;應在相關位置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統,并按要求及時維護。
應對垃圾焚燒廠的輔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主要輔助材料的消耗量,定期進行準確計量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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